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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》正式施行

浙江建设 2022-08-03


  《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》(以下简称《标准》)于2019年11月1日正式施行。
  《标准》按照既符合国家标准、又体现浙江特色的要求,从规范性、便民性、统一性、操作性、关联性五个方面进行了顶层设计。《标准》统一了分类设施标志标识和颜色,规范了分类投放、分类收集、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操作,明确了生活垃圾类别“四分法”,即主要分为可回收物、有害垃圾、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。同时对大件垃圾、园林垃圾和装修垃圾的定义、种类、投放规定、收集设置、运输要求、处理方式等方面作了区分和详细介绍。《标准》的施行,有利于规范全省垃圾分类工作,提升垃圾分类水平,提高垃圾分类质量。


  当前,全省各地紧抓关键时间节点,扎实、有序、稳健推进《标准》的实施工作。一方面加强整改,按照《标准》规定对投放容器、设施设备、集置点的标志、颜色进行规范,对现有的颜色与标志与《标准》不符的垃圾收集容器逐步淘汰换新。另一方面加强宣传引导,通过多种形式普及垃圾分类知识,营造垃圾分类氛围,推进垃圾分类工作。


来看看这些地方都是怎么做的吧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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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省分类办 供稿 编辑 朱宇心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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